(2015)温平执异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彭来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与温州经典纸业有限公司、温州三联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来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温州经典纸业有限公司,温州三联集团有限公司,温爱华,王庆雨,江西泽晖纸业有限公司,平阳县海星纸张有限责任公司,温从忠,潘小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平执异字第6号异议申请人:彭来亮。委托代理人:包崇安,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江滨路中银大厦。负责人:蔡永志,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温州经典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墨城小区1号路。法定代表人:温爱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温州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经济开发区昆鳌大道。法定代表人:王庆忠,董事长。被执行人:温爱华。被执行人:王庆雨。被执行人:江西泽晖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修县虬津镇。法定代表人:白福文。被执行人:平阳县海星纸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埭头村。法定代表人:应良玉。被执行人:温从忠。被执行人:潘小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经典纸业有限公司、温州三联集团有限公司、温爱华、王庆雨、江西泽晖纸业有限公司、平阳县海星纸张有限责任公司、温从忠、潘小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申请人彭来亮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进行公开听证,异议申请人彭来亮及其委托代理人包崇安到庭参加听证,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被执行人温州经典纸业有限公司、温州三联集团有限公司、温爱华、王庆雨、江西泽晖纸业有限公司、平阳县海星纸张有限责任公司、温从忠、潘小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申请人彭来亮称:1998年9月29日,温州三联集团公司与异议申请人签订房屋转让及经营契约,约定将在建的位于鳌江镇新河路菜场店面转让给异议申请人,具体位置抽签再定。1999年2月3日、9月11日异议申请人向温州三联集团公司合计支付了21万元购房款。2000年1月25日,双方签订房屋转让书,确定店面位置为平阳县鳌江镇建兴巷31号。尔后温州三联集团公司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交付给异议申请人。异议申请人取得房屋后租给他人经营使用。故涉案房屋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实属异议申请人所有。现温州三联集团公司已变更为温州三联集团有限公司。法院因温州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金融借款纠纷保全查封坐落平阳县鳌江镇建兴巷31号房屋,显属错误,请求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被执行人温州经典纸业有限公司、温州三联集团有限公司、温爱华、王庆雨、江西泽晖纸业有限公司、平阳县海星纸张有限责任公司、温从忠、潘小炳未作答辩。经审查,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建兴巷31号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为温州三联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4月28日,本院作出(2014)温平商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温州经典纸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公司平阳县支行借款本金4960000元及利息,被告温州三联集团有限公司、温爱华、王庆雨、江西泽晖纸业有限公司、平阳县海星纸张有限责任公司、温从忠、潘小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5月6日,本院作出(2014)温平保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温州三联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建兴巷31号房屋。上述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异议申请人彭来亮向对本院保全查封提出异议,要求本院对涉案房屋解除查封。以上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本院(2014)温平商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2014)温平保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及听证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坐落平阳县鳌江镇建兴巷31号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温州三联集团有限公司,现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具有登记公信效力的权属登记证明文书查封涉案房屋,并无不当。异议申请人彭来亮主张涉案房屋属其所有,依据不足。其要求本院对涉案房屋解除查封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裁定如下:驳回异议申请人彭来亮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审 判 长 郑大敏审 判 员 孔和绿代理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孔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