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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执字第11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德州景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11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白宝鲲。被执行人德州景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法定代表人芦景利。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2013)东三法民二初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案件诉讼阶段,本院依据(2013)东三法民二初字第143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德州景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德州交通支行账号为37******64的银行账户,当日冻结金额为35500元。因被执行人德州景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德州景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41872.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志凯人民陪审员  张君秋人民陪审员  刘分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莫芷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