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智良与张懿、曹维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良,张懿,曹维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27号原告:张智良。委托代理人:姚善挺、任立峰,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懿。被告:曹维凯。原告张智良为与被告张懿、曹维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任立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懿、曹维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智良起诉称:2014年7月24日,被告张懿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分别出具金额分别为300000元、200000元的借条各一张,均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14年9月23日止,借款利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如发生诉讼,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含诉讼费、诉讼代理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被告曹维凯在金额为300000元的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300000元。同日,原告按约向被告张懿交付借款,然到期后,被告张懿未按约还本付息,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请求判令:1.被告张懿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利息49095.89元(自2014年7月24日起暂算至2014年12月31日,此后利息继续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实现债权费用20000元;2.被告曹维凯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懿、曹维凯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原告张智良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提交借条两张、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跨行通存业务客户回单两张、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各一份。经庭审出示,被告张懿、曹维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本院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在庭审中,原告向本院起誓,其所提供的所有证据都是真实的,陈述的事实也是真实的,否则原告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综上,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另查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费20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有权按照双方约定要求被告张懿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曹维凯作为担保人,应当在保证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曹维凯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懿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懿归还原告张智良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张懿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000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被告张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曹维凯对上述债务在300000元本金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懿追偿。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9491元,保全费336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506元,由被告张懿、曹维凯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账号:37×××92;如邮政汇款,收款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水红东代理审判员 汪晓原人民陪审员 胡根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赵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