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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市和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晓平、威海市德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和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宋晓平,威海市德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76号原告威海市和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金线顶路28号。法定代表人刘红娜,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军波,山东弘起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丽丽,山东弘起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晓平。第三人威海市德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2号。法定代表人刘德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和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晓平、威海市德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案件受理费50元,现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德 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静洁存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