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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17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徐书霞与被告赵瞳、开封中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查封)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715-1号原告徐书霞,女,生于1990年10月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雷冬冬,男,生于1991年11月28日,系原告徐书霞之夫。被告赵瞳,男,生于1988年10月10日,汉族。被告开封中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原告徐书霞与被告赵瞳、开封中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赵瞳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B525**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并以担保人白淑苗所有的牟房权证字第172**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赵瞳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B525**号小型轿车就地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兆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文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