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XX昂与李天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昂,李天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516号原告XX昂,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李天文,男,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昂与被告李天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昂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XX昂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XX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昂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交纳46元,由原告XX昂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何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