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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孙××与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times,于×&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2701号原告孙××。被告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因被告无法找到,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广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