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孙××与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times,于×&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2701号原告孙××。被告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因被告无法找到,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广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