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孙长海与贺宾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长海,贺宾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530号申请执行人孙长海,男,汉族,铁路工人,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贺宾君,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孙长海与被执行人贺宾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安民初字第2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长海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971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贺宾君于2015年5月18日给付18000元,余款被执行人计划2015年7月中旬付清。现被执行人贺宾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孙长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安民初字第27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人孙长海再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运功审判员 李增明审判员 张立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