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光民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419号原告于某某,女,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资溪县。委托代理人于正栋(系原告父亲),男,194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资溪县。被告石某某,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判员  邱枫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