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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221-2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周付凤与埃赛力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海钢,魏汉华,谈敏鸾,周付凤,埃赛力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221-22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海钢,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22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汉华,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22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谈敏鸾,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22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付凤,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2224号)上述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立志,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埃赛力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yeoboontee,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小坤,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后玉婷,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海钢、魏汉华、谈敏鸾、周付凤(以下简称李海钢等四人)因与被上诉人埃赛力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赛力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粤民初字第639-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其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本四案在二审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埃赛力达公司是否应向李海钢等四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二是埃赛力达公司是否应向李海钢等四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关于埃赛力达公司是否应向李海钢等四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院认为,埃赛力达公司是因市政规划的缘故须从原厂址维用大厦迁出,并且及时的向全体员工告知此事。此后,该公司又作出积极的努力与美国决策层以及政府部门沟通,将新的厂址仍定在深圳,并承诺迁入新址后,将进一步改善住房、伙食、交通等相关福利政策。自2013年12月23日开始李海钢等员工罢工以来,埃赛力达公司多次发出致全体员工书,向员工表达公司正在积极努力选好新址,迁址不会影响员工现有的工作和工资待遇,并将为员工提供更好的福利待遇的诚意,还为员工争取到了成功奖金。埃赛力达公司的迁址是基于政策原因,且新址仍在深圳,该公司也多次表示新址会尽量选在离原址较近之处,因此,并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之情形,李海钢等四人以公司迁址为由要求买断工龄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缺乏法律依据。在埃赛力达公司一再安抚、劝慰、让步的情况下,李海钢等员工实际参与停工,通过静坐、拥堵交通、拉横幅、喊口号等方式表达其并没有法律依据的诉求,使埃赛力达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几近瘫痪,给该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李海钢等四人自2013年12月23日开始参与罢工,未到岗工作,连续旷工数日,已经构成了埃塞力达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重大过失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埃赛力达公司辞退李海钢等四人的行为符合其规章制度的规定和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故,埃赛力达公司无需向李海钢等四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关于埃赛力达公司是否应向李海钢等四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本院认为,李海钢等四人要求按照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标准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扣除埃赛力达公司已支付的正常工作时间100%的工资后,计算埃塞力达公司应向李海钢等四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处理妥当,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李海钢等四人相关上诉请求高于原审判决金额部分,理由不成立,本院不要支持。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四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各10元,由上诉人李海钢、魏汉华、谈敏鸾、周付凤分别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云(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