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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彭春梅诉被告包志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1901号原告某某。被告某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娟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惠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