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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徐启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启文,李秀斌,黄美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1074号申请执行人:徐启文,男,1975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李秀斌,男,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黄美枝,女,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申请执行人徐启文与被执行人李秀斌、黄美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秀斌、黄美枝履行生效法律外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秀斌、黄美枝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够提供相关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一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文广审判员  吴兆明审判员  汪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晋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