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左启富、李凤与汪宜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启富,李凤,汪宜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1368号原告左启富,男,汉族,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李凤,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汪宜静,男,汉族,重庆二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叶启亚,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启富、李凤与被告汪宜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左启富、李凤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启富、李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左启富、李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晓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