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上海佳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唐晓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佳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唐晓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069号原告上海佳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童士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宗秀。被告唐晓婷,住上海市嘉定区华江支路***弄***号***室。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佳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唐晓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6,158.44元。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佳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陶伟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岳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