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1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斌与隽洪兴、德惠市松柏周家村隽星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隽洪兴,德惠市松柏周家村隽星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035-1号原告王斌,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隽洪兴,德惠市松柏周家村隽星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现住德惠市。被告德惠市松柏周家村隽星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现住德惠市经济开发区周家村隽家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斌诉被告隽洪兴、德惠市松柏周家村隽星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要求解除被查封的被告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解除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冻结被告隽洪兴、德惠市松柏周家村隽星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银行存款32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