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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823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崔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