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郑一×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一×,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2285号原告郑一×。被告韩××。原告郑一×诉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辰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一×、被告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郑二×。从2008年至2014年被告经常在其父母家过夜,不管怎么要求被告回家被告也不予理睬。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的关系,没有尽到夫妻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郑二×由被告抚养;3、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日月家园x号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原告提交如下证据: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手机定位电脑截图复印件四份。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之间还有感情,感情没有破裂,双方还能共同生活。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学关系,于1996年5月12日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婚生一子郑二×。双方均系初婚,婚前感情尚可,后在共同生活中因原告对被告产生猜疑双方产生矛盾。庭审中,被告表示与原告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在案佐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双方相恋时间较长有较好的感情基础,现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亦较长,应当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均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家庭关系。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作为原告应慎重对待离婚问题,被告更应主动加强与原告进行沟通,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消除原告对自己的猜疑,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努力改善家庭关系。现原告要求离婚的事实和理由不足,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一×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婧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