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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商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济宁市兖州区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市兖州区人民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商初字第23-1号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被告:某乙市兖州区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牛某。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市兖州区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调解结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申请解除对担保人某甲公司济南分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本院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某甲公司济南分公司名下740万元存款的冻结。审 判 长  刘善书审 判 员  张 涵代理审判员  张思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