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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雷必财与姚尚武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必财,姚尚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1212号原告:雷必财,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王启德,广德县杨滩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尚武,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雷必财诉被告姚尚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必财的委托代理人王启德、被告姚尚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必财诉称:原告是瓦工,2011年3月,原、被告达成口头建房协议,原告包工不包料。到2013年阴历年底,双方结算时,被告尚欠原告劳动报酬4698元,此后,原告每年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房子漏水为由拒不支付。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劳动报酬4698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姚尚武辩称:2011年建房是事实,欠款也是事实,2012年正月11日还了2000元。我不认识原告,房子是承包给村长的,与原告没有关系。不过楼房漏水,还有余款没有支付给村长。经审理查明:原告是瓦工,2011年3月,原告为被告建房,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报酬4698元。之后,被告还款2000元,余款2698元则以原告所建房屋漏水为由拒不支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劳动报酬2698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欠条一张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为被告建房,经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4698元欠条一张,此后,被告支付了2000元。在原告向被告催要余款时,被告就有及时清偿的义务,被告未及时付清欠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尚武欠原告雷必财人民币2698元,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姚尚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国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