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商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董大伟与郑超颖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大伟,郑超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商初字第399号原告董大伟。被告郑超颖。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名下的位于潍坊市潍城区和平路4200号新天地购物城1号楼15-904室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丛延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牛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