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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秦民三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天水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春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水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春兰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民三初字第110号原告天水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志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洪涛,甘肃一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晓燕,甘肃一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春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水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水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95元,由原告天水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海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