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法执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立平与被执行人宋文秋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平,宋文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法执字第676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平,男,196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三面船镇。被执行人宋文秋,女,195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辽宁省新民市三道岗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立平与被执行人宋文秋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41538.00元,执行费为523.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宋文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4)法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永成审判员 安鸿雁陪审员 孙文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