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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徐丹与邵世昌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435号原告:徐丹,女,1976年12月3日生,汉族,非党员,现住农安县。委托代理人:刘德金,男,1970年4月1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磐石市。被告:长春富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秀艳,经理。被告:邵世昌,男,汉族,1951年12月8日生,现住长春市。被告,丛景连,男,1954年10月1日生,汉族,党员,现住长春市。委托代理人:杨德志,长春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丹诉被告长春富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邵世昌、丛景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被告长春富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农安县烧锅镇富翔嘉苑小区的房屋:2栋2门604室(产权登记号为2-2-601),2栋3门607(产权登记号为2-3-602),3栋3门605室(产权登记号为3-3-602),6栋4门608室(产权登记号为6-4-601),6栋4门609室(产权登记号为6-4-602),6栋5门611室(产权登记号为6-5-602),2栋4门410室(产权登记号为2-4-403),6栋5门510室(产权登记号为6-5-501)。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长春富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农安县烧锅镇富翔嘉苑小区的房屋:2栋2门604室(产权登记号为2-2-601),2栋3门607(产权登记号为2-3-602),3栋3门605室(产权登记号为3-3-602),6栋4门608室(产权登记号为6-4-601),6栋4门609室(产权登记号为6-4-602),6栋5门611室(产权登记号为6-5-602),2栋4门410室(产权登记号为2-4-403),6栋5门510室(产权登记号为6-5-501)。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设置他项权利及更名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明江代理审判员  何 妍人民陪审员  孟 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玉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