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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法执监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邵长青与济南佳唐汉讯商贸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长青,济南佳唐汉讯商贸有限公司,冯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监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邵长青,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佳唐汉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恕祥,总经理。被执行人冯东明,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依据(2013)历商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邵长青与济南佳唐汉讯商贸有限公司、冯东明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未在法定期限内执结,经本院督促执行仍未执结。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经当事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3)历商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提级由本院执行。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绪晓审 判 员  何方军代理审判员  张振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