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刑初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邹亚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亚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涡刑初字第0030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亚虎,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龙山镇十里邹行政村十里邹自然村***号。被告人邹亚虎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9日经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辩护人任亚光,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5)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亚虎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7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晓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亚虎及辩护人(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接涡阳县人民法院通知指派的辩护人)任亚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3日早晨7时许,在涡阳县城关街道青年路超越网吧,被告人邹亚虎上网时,发现其左侧邻桌上网的被害人王化峰趴在桌上睡觉时,将王化峰放在腿上的小米3手机扒窃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60元。为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邹亚虎的户籍证明、残疾人证等书证;2、证人栗敏的证言;3、被害人王化峰的陈述;4、被告人邹亚虎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涡阳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据此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情节较轻;2、被告人无前科,且当庭认罪、悔罪;3、被告人系贰级肢体残疾人、贰级智力残疾人,且家庭贫困。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日早晨7时许,在涡阳县城关街道青年路超越网吧,被告人邹亚虎上网时,发现其左侧邻桌上网的被害人王化峰趴在桌上睡觉时,将王化峰放在腿上的小米3手机扒窃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60元。另查明,上述被盗手机于2015年3月19日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王化峰;被告人邹亚虎系贰级肢体残疾人、贰级智力残疾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邹亚虎的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的身份信息;2、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邹亚虎无前科;3、被告人残疾证,证明被告人系贰级肢体残疾人、贰级智力残疾人;4、收条,证明被盗手机已返还给被害人;5、证人栗敏的证言,证明在证人所开的网吧内,被害人王化峰的手机被邹亚虎扒窃走;6、被害人王化峰的陈述,证明被害人在网吧内上网时睡着了,手机被盗,是邹亚虎所扒窃,向其打电话索要拒不归还的事实;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被告人邹亚虎实施扒窃行为的过程,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8、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明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及时到达现场,进行勘验、绘图、拍照的情况及被告人对犯罪现场的指认;9、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60元;10、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扣押了所盗手机;11、视听资料,证明在公安机关调取的网吧监控录像中,是被告人邹亚虎实施了扒窃行为。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邹亚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合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邹亚虎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邹亚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待判决生效后5日内缴纳(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6月9日止)二、对被告人邹亚虎违法所得小米牌手机一部予以追缴(已返还)。审 判 长 郝文祥审 判 员 蒋召朗人民陪审员 单米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雨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