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化明诉被告高宽德、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化明,高宽德,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1030号原告刘化明,男,195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张永红,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宽德,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负责人郑子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锋,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化明诉被告高宽德、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化明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化明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化明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化明负担。审判员 张 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丹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