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魏忠贵与牛乐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忠贵,牛乐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756号原告:魏忠贵,男,生于1958年4月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牛乐平,男,生于1972年8月1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魏忠贵与被告牛乐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忠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乐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忠贵诉称:被告系包工头,我于2012年年初至2012年年底,跟随被告工作,负责工程结算,当时约定月薪6000元,每月结算一次。除第一个月给我5000元外,每月按月支付。后我于2014年1月16日与被告对账,被告共欠我工资43000元,并为我书具了欠条。后被告分别于2014年1月29日、5月25日,给付我现金10000元、5000元,后被告又于2014年10月13日经李忠伟给付我现金10000元,尚欠我工资款18000元,该款被告拖欠至今,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我工资款18000元及逾期利息。被告牛乐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曾于2012年受雇于被告。2014年1月16日经双方对账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43000元,被告为原告书具了欠条一份。后被告分别于2014年1月29日、5月25日,给付原告现金10000元、5000元。2014年10月13日,被告通过李忠伟转交给原告现金10000元,上述还款情况均在欠条中注明。现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18000元,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追要未果而引起诉争。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为其书具的欠条,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据此要求被告给付其工资18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干涉。被告牛乐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是对其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对此,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牛乐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魏忠贵工资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牛乐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镇人民陪审员 靳奉芹人民陪审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记录穆象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