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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刑执字第0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刘小卫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小卫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刑执字第0528号罪犯刘小卫,现在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服刑。2011年3月19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亭刑初字第00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小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至2017年2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有悔改表现,2013年12月26日经本院以(2013)宿中刑执字第1522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不变,刑期至2016年4月5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于2015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刘小卫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本院对其予以减刑,并提供了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日记载表以及同改罪犯证词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小卫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2次,记奖2次。原判罚金已缴纳。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日记载表和同改罪犯的证词、罚金缴款收据以及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减刑提请审查表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小卫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小卫准予减刑十个月八日,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芳芳审 判 员  万 焱代理审判员  陈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卜云飞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