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忠德与夏志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德,夏志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624号申请执行人王忠德。被执行人夏志光。申请执行人王忠德与被执行人夏志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5)舟定岑商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忠德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夏志光名下无财产,且长期外出具体居住地址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及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承办人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62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本案与原件核对无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