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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深圳鹰视恒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石细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鹰视恒源科技有限公司,石细连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225号申请人深圳鹰视恒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亢文景,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石细连。申请人深圳鹰视恒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福永)案(2014)2651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深圳鹰视恒源科技有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深宝劳人仲(福永)案(2014)2651号仲裁裁决的事实和理由为:一、此裁定没有经过庭审并没有听取企业的具体申诉。二、此裁定不顾及企业的实际规章制度与实际情况不符。三、由于员工的的无理取闹致使企业无法正常经营。被申请人石细连答辩称,同意仲裁裁决,已经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申请人深圳鹰视恒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裁定没有经过庭审并没有听取企业的具体申诉。经查仲裁经过庭审,故申请人深圳鹰视恒源科技有限公司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申请人深圳鹰视恒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其他理由属于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亦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其他可撤销的情形。故申请人深圳鹰视恒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鹰视恒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鹰视恒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张  永  彬审判员 王  晋  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露(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