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郭明星与殷建雄、张长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明星,殷建雄,张长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初字第588号原告郭明星,男,1962年6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太化集团橡胶一厂生产部部长,住太原市。被告殷建雄,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北二巷居民。被告张长明,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杏花岭区柏杨树村居民,住太原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98-2财富大厦东20层。负责人郭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慧,女,该单位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明星与被告殷建雄、张长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明星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明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明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郭明星负担。审判员 高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