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执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陈东与谈冬冬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东,谈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322号申请执行人:陈东,务工。被执行人:谈冬冬,工头。本���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东与被执行人谈冬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来民一初字第01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给申请执行人6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且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来民一初字第01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