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蒋祖园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祖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995号罪犯蒋祖园,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桑植县人,初中文化。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服刑期间,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因脱逃罪被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00二年十月四日减刑释放。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第四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六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06)赤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祖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蒋祖园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06)内刑三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5月25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00八年十二月、二0一0年五月、二0一三年一月三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罪犯蒋祖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改为自2006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蒋祖园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蒋祖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平均为77.7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从事坐班劳动改造中,该犯尽职尽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在病休期间能够服从管理,积极配合治疗。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12月,累计获考核分172.88分,记功4次。本院认为,罪犯蒋祖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祖园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改为自2006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子武审 判 员 汪艳华代理审判员 徐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