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莲民初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广东与被告卫胜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卫胜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0474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无业,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宋晓莉,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卫胜武,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原告刘广东与被告卫胜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广东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0元,原告刘广东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965元,剩余965元退还原告刘广东。审 判 长  王 援代理审判员  苏亦南人民陪审员  谢翔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