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曹某甲与曹某乙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甲,曹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曹某甲。被执行人曹某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邹民初字第16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某乙工商银行账户存款12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继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祥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