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颍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孙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孙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朱维武,总经理。被执行人孙明,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明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颍上县人民法院(2013)颍民二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桂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艳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