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惠民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朱国祥与韩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祥,韩万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惠民初字第850号原告朱国祥,男,195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庙台乡寇家桥八队,身份证号:640211195103111019。被告韩万军,男,42岁,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庙台乡乐土岭一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祥与被告韩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韩万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祥撤回对被告韩万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国祥负担。审判员 杨连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常 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