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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行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孙东昌与淮安市公安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东昌,淮安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淮开行初字第36号原告孙东昌。被告淮安市公安局,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22号。法定代表人宫文飞,该局局长。原告孙东昌诉被告淮安市公安局道路交通管理行政撤销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东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晓文代理审判员  谢国春人民陪审员  任红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科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