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695号原告吴某某,女,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人。被告李某某,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吴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张钊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