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正民初字第0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诉被告谭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谭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正民初字第01487号原告何某,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210782197406100612,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正安镇四方台村330号。被告谭某某,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210782198110060652,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正安镇四方台村328号。本院在审理何某诉谭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国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