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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冷泽芳诉被告冷泽富、冷光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338号原告冷泽芳,女,194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冷泽富,男,68岁,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冷光林,男,32岁,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冷泽芳诉被告冷泽富、冷光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冷泽芳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泽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冷泽芳负担。审判员  刘正艳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