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一初字第0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152号原告张某,女,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泉县。被告陈某,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珍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