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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1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大伟与王广州、赵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伟,王广州,赵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商初字第1894号原告王大伟。被告王广州。被告赵凤。原告王大伟与被告王广州、被告赵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大伟、被告王广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大伟诉称,2014年5月20日两被告从原告处借现金50000元,被告借款时称很快归还,但其后经原告多次所要,被告均以无款为由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付借款50000元。被告王广州辩称,原告所诉借款属实,我和被告赵凤应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元。被告赵凤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3日两被告登记结婚,2014年5月20日被告王广州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原告50000元。审理中,原告和被告王广州均称借款时被告赵凤在场。被告王广州陈述,向原告借款是用于婚后夫妻在平度市云山镇���地建设的苗圃。上述事实,有被告王广州出具的借条1张,两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凭,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广州认可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王广州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赵凤在接到本院依法送达的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拒不到庭应诉,提出答辩意见,反驳原告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主张50000元借款是两被告向其共同借款,被告王广州当庭确认借款时被告赵凤在场,50000元借款用于夫妻苗圃建设,本院应予采信。被告王广州向原告借款50000元,应认定为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赵凤和被告王广州共同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赵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广州、被告赵凤付给原告王大伟借款5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王广州、被告赵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数额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审 判 长  车延新审 判 员  倪 明人民陪审员  李世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 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