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行执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鱼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宋静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鱼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鱼行执字第87-1号申请执行人鱼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程元果,局长。被执行人宋静。本院在执行鱼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宋静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中,执行标的额32181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鱼行执字第87号案件执行程序。在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鱼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波审判员 董拓基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解芸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