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民申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胡吉祥、贾玉明、王玉芹赔偿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吉祥,贾玉明,王玉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申字第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吉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贾玉明。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王玉芹。再审申请人胡吉祥因与被申请人贾玉明及王玉芹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齐民二终字第67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吉祥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我现在有新的证据,可以证实我的诉求是事实,证人张某某出庭作证。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要求对本案进行再审。贾玉明提交意见称:胡吉祥的再审申请没有任何的根据,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同意本案再审。王玉芹提交意见称:胡吉祥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争议的房屋能否认定为胡吉祥所有。胡吉祥虽然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能证明其主张的成立,但复查中并未提供出实际的证据和证人。因此,胡吉祥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无法支持其诉请。综上,胡吉祥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吉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路兴东审 判 员 陆宝芳代理审判员 王一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怡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