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高晶与李泽龙、杜俊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晶,李泽龙,杜俊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213号申请执行人高晶,女,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李泽龙,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杜俊红,女,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16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李泽龙、杜俊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高晶偿还借款本金3,93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0元、保全费5,000元、邮寄费80元,本案的执行费42,13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杜俊红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7、9、11号武汉菱角湖万达广场A栋A3单元8层23室房屋已出租,申请执行人现向本院申请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杜俊红的上述房屋租金。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杜俊红的房屋租金收入4,016,019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丛俊审判员 黄汉盈审判员 闸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