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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施艳萍与金华市新东方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施艳萍,金华市新东方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保字第75号申请人:施艳萍。被申请人:金华市新东方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临江工业区。申请人施艳萍为与被申请人金华市新东方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金华市新东方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所有的浙G×××××学号小型轿车,保全价值5万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金华市新东方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所有的浙G×××××学号小型轿车,保全价值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涂子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展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金婺保字第75号金华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关于施艳萍与被申请人金华市新东方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金婺保字第75号民事裁定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诉前保全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申请人金华市新东方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所有的浙G×××××学号小型轿车,保全价值5万元。查封期限为两年。附:民事裁定书壹份。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联系民警:金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