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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执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留文与陈浩文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留文,陈浩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执字第00002-1号申请执行人陈留文。被执行人陈浩文。申请执行人陈留文与被执行人陈浩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07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陈浩文应于2014年10月30日前付清原告陈留文砖款8760元。逾期后,陈浩文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留文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留文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经合议庭评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07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陈浩文尚欠申请执行人陈留文砖款8760元。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张新华审判员  梅新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