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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馆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191号原告宋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 判 长  申会民代理审判员  李雪源人民陪审员  武庆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黑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