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馆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191号原告宋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 判 长 申会民代理审判员 李雪源人民陪审员 武庆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黑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