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原告党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739号原告党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诉讼费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党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伟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康乐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